【摘要】数据确权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而“三权分置”制度通过结构性划分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创新性地淡化了所有权争议,突出了使用价值。结合地方试点与技术支撑,该制度为构建高效、公平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引言
数据,这个在数字时代无处不在的词汇,早已不再是简单的信息记录。它已经演变为一种全新的、关键的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驾齐驱,共同构成了现代经济的基石。然而,这个新要素的“脾气”却与它的前辈们截然不同。数据可以被无限复制且几乎没有损耗,它的价值在使用中迸发,并且其产生与增值过程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些特性,让沿用数百年的传统物权所有权理论在数据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权属不清,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道路上最先遇到,也是最难翻越的一座大山。当一份数据的“主人”都无法明确时,流通、交易、共享便无从谈起,数据只能被困在各自的“孤岛”之中,其蕴含的巨大价值也因此沉睡。如何为数据“上户口”,明确各方权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结合自身国情与实践,提出了一项极具开创性的制度设计——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这一制度借鉴了中国在土地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巧妙地绕开了绝对所有权的“死胡同”,转而聚焦于数据流转过程中的实际权利分配,为盘活数据要素资产、构建繁荣的数据市场,点亮了一盏明灯。
一、📜 数据确权的困局与破局的必要性
在深入探讨“三权分置”之前,我们必须先理解它试图解决的问题究竟有多棘手。数据确权的困境,源于数据本身的“基因缺陷”和现有法律体系的“水土不服”。
1.1 数据要素的“原生烦恼”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其物理和经济属性都极为特殊,这直接导致了确权的复杂性。
无形性与可复制性。数据没有实体形态,一份数据可以被轻易地、无成本地复制出无数份,且副本与原件毫无差异。这使得传统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失效。你无法像看管一件实物一样看管数据。
非排他性与非消耗性。与土地、矿产等资源不同,数据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多个人可以同时使用同一份数据,而不会影响他人使用,数据也不会在使用过程中被消耗殆尽。反而,数据在流动和使用中会产生更多价值。
多主体参与性。一份有价值的数据,其生命周期中往往凝聚了多个主体的贡献。以一份网约车订单数据为例,其中包含了乘客的个人信息(乘客贡献)、司机的行为数据(司机贡献)、平台的匹配算法与服务记录(平台贡献)、地图服务商的地理信息(第三方贡献)。那么,这份数据到底“属于”谁?答案显然不是唯一的。
这些特性共同决定了,试图为数据寻找一个唯一的、绝对的“所有者”,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强行套用传统物权法,只会引发无休止的争议,最终导致人人都不敢、不愿分享数据,形成一个个价值无法外溢的**“数据孤岛”**。
1.2 现有法律体系的“滞后性”
面对数据这一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框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尽管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法律,为数据治理提供了基础框架,但在数据产权这一核心问题上,仍存在空白。
权利类型模糊。现有法律更多是从安全、隐私保护、人格权等维度对数据活动进行规制,但并未明确将数据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类型。数据究竟是一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一种全新的权益类型?法律层面尚未给出清晰界定。
主体权责不清。法律保护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但对于数据加工者、使用者、交易中介等在数据价值创造链条中的具体权益,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
司法实践的探索性。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权益的纠纷,法院往往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或《民法典》中的一般性原则进行裁判。这种个案判断的方式,虽然解决了个别问题,但缺乏普适性和可预见性,难以满足大规模数据流通市场的制度需求。
1.3 市场失灵与安全挑战并存
确权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一系列市场问题和安全风险。
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垄断。大型平台凭借其数据采集优势,形成了强大的“数据护城河”。由于权属不清,中小企业难以合法合规地获取数据进行创新,加剧了市场垄断,抑制了整体创新活力。
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数据流通极易失控。如何在促进数据利用的同时,有效防止数据滥用、保障个人隐私和国家数据安全,成为一道必须跨越的门槛。任何确权制度的设计,都必须将安全作为不可动摇的底线。
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场关于“所有权”的零和博弈,而是一种能够平衡安全与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率、承认多方贡献、激励价值创造的全新制度框架。这正是“三权分置”制度应运而生的时代背景。
二、💡 “三权分置”制度的精妙设计与深度解析
2022年12月,备受瞩目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业界简称“数据二十条”)正式发布。这份纲领性文件没有选择硬碰“所有权”这块硬骨头,而是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这一设计的智慧在于,它将一个复杂的所有权问题,解构为数据流转过程中三个相对独立的、功能清晰的权利束。它不再纠结于“数据到底是谁的”,而是转向关注“谁在什么阶段、基于什么贡献、可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2.1 核心理念:从“所有”到“使用”的范式转移
“三权分置”的核心,是一次深刻的理念变革,即淡化绝对所有权,突出使用权价值。它承认数据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同环节的参与者都付出了劳动、资本或技术,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和回报。
这种结构性分置的设计,巧妙地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兼容。
对于数据来源方(如个人、企业),它保障了其对原始数据的控制权和收益权。
对于数据加工方,它承认了其智力投入和技术贡献的价值,赋予其合法使用的权利。
对于数据产品经营方,它激励其进行市场化创新,通过经营数据产品获取商业回报。
下面,我们来逐一拆解这三项权利的内涵。
2.2 数据资源持有权 (Data Resource Holding Rights)
这是数据产权链条的起点,是后续一切权利的基础。
2.2.1 定义与功能
数据资源持有权,指的是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数据资源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占有、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它更侧重于一种事实上的管控状态,而非法律上绝对的支配。其核心功能是为数据持有者提供一个合法的“身份”,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保管数据,并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
2.2.2 权利主体与特点
这项权利的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
公共数据。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公共数据,其持有权归属国家,由指定机构代为行使,旨在实现公共利益。
企业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法采集、加工的数据(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部分),企业享有持有权,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和流转。
个人信息。对于涉及个人的数据,持有权则体现为一种受托管理的权利。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必须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范围内持有和处理数据,并承担严格的保护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并非传统物权意义上的永久所有权。它是一种**“准占有”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数据保存期限应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2.2.3 权利的边界
持有权的确立,为数据的有序流转提供了第一道“闸门”。持有者有权决定是否、以何种方式将数据提供给他人进行加工使用,但这种决定并非毫无约束。它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尤其是在涉及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3 数据加工使用权 (Data Processing and Usage Rights)
这是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的关键环节,是价值创造的核心。
2.3.1 定义与功能
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数据处理者在合法获得数据资源后,有权对其进行一系列增值处理并加以利用的权利。这个过程是数据价值的“炼金术”。
我们可以用一个流程图来展示这个价值创造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凝聚了加工者的技术、算法、算力和智力投入。设立数据加工使用权,正是为了承认和保护这些投入的价值,确保加工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2.3.2 权利的前提与限制
这项权利的行使,有着严格的前置条件。
来源合法性。加工者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获得持有者授权、签订合同、公开渠道获取等)获得数据。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如黑客攻击、网络爬虫违规抓取)获取的数据,不享有任何加工使用权。
目的正当性。数据加工和使用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且不能超出授权范围。例如,用户授权电商平台使用其购物数据以推荐商品,平台就不能擅自将这些数据用于信用评估。
安全合规性。在整个加工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尤其要保护个人隐私。
2.4 数据产品经营权 (Data Product Management Rights)
这是数据价值最终在市场上实现的“临门一脚”,是数据要素化的终点。
2.4.1 定义与客体
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市场主体对经过实质性、创新性劳动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享有进行市场化经营、交易、处分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这里的关键在于,其权利客体已经不再是原始数据,而是全新的、独立的劳动成果。这些数据产品形态各异,可以是:
数据集。经过清洗、标注、整合后的高质量数据集。
数据报告。基于数据分析形成的行业洞察报告、市场趋势分析。
数据指数。如消费价格指数、交通拥堵指数等。
API服务。通过接口提供特定数据查询或分析功能的服务。
数据模型。训练好的、可用于预测或决策的算法模型。
2.4.2 制度的激励作用
确立数据产品经营权,遵循了**“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价值分配原则。它极大地激励了市场主体投身于数据产品的研发和创新。因为只有当创新的成果能够得到产权保护,企业才有动力投入巨资进行数据治理、算法研发和产品开发,从而推动整个数据产业生态的繁荣。
这项权利也为数据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标的物。在数据交易所里,交易的不是模糊的“数据”,而是权属清晰、价值明确、合规安全的“数据产品”。
下表清晰地对比了“三权”的差异与联系。
通过这样一套精巧的制度安排,“三权分置”为数据这条奔流不息的“数字之河”划分了清晰的河道,让不同角色的参与者都能在自己的航段上安心航行,共同驶向价值的蓝海。
三、🗺️ 制度的实践探索与落地路径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三权分置”这一顶层设计提出后,全国各地迅速行动起来,展开了形式多样的试点探索,力图将这一制度蓝图转化为可操作的现实路径。
3.1 地方试点的“先行先试”
各地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成为了“三权分置”落地的试验田。
甘肃省。作为西部地区的代表,甘肃明确提出要建立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并强调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确权授权。这种分类分级的思路,体现了精细化治理的理念,即不同类型、不同敏感度的数据,其确权和流通规则应有所不同,从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流通效率。
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在数据立法上同样走在了全国前列。其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和进行处分。这在地方立法层面,为“数据产品经营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背书。
北京、上海、浙江等地。这些数字经济发达地区,则更侧重于构建完善的市场生态。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数据产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其提供类似专利或著作权的保护。
数据资产评估与入表。推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产,能够被专业机构评估其价值,并正式计入企业财务报表,这极大地提升了数据的资产属性,便于企业进行融资和资本运作。
数据产品认证。建立第三方认证机制,对数据产品的合规性、安全性、质量进行评估和认证,为数据交易提供“质量检验证书”。
3.2 数据交易所的“枢纽”作用
在“三权分置”的框架下,各地数据交易所不再是简单的“数据中介”,而是承担起了制度落地的核心枢纽功能。
确权登记平台。交易所通过建立数据产品登记规范和系统,为数据产品提供“身份证”。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等机构,已经开始构建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合规与安全审查。交易所是数据流通的“守门人”,会对进场交易的数据产品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处理过程合规、不侵犯个人隐私。
技术赋能流通。交易所积极引入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需求方可以在不接触原始数据的情况下,获得计算结果,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信任和安全难题。
3.3 司法与监管的“保驾护航”
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司法和监管的配套支持。
司法审理逻辑的演变。在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时,法院开始逐步借鉴“三权分置”的理念。例如,在判断网络爬虫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会综合考量数据持有者的权益、数据加工者的投入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这与三权分置的利益平衡思想不谋而合。
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家层面正在积极推进统一的数据确权登记体系和数据资产入表标准。这些基础设施的建立,将为全国范围内的“三权分置”实践提供统一的“度量衡”和法律技术保障,避免各地标准不一造成的“政出多门”。
四、⚖️ 未来的挑战与展望
“三权分置”制度无疑为数据确权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富有中国智慧的解决方案,但从蓝图到现实,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面临着诸多挑战。
4.1 法律细则的“最后一公里”
目前,“三权分置”更多还停留在政策性文件的层面。要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可以依赖的行为准则,就必须将政策语言转化为严谨的法律规范。未来需要在《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中,对三项权利的性质、边界、行使方式、侵权责任等做出更细致的规定,打通法律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4.2 技术与标准的“双轮驱动”
制度的落地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和标准的统一。
技术支撑。如何确保确权信息的真实可信、流转过程的全程可溯?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为数据确权登记和流转追溯提供了理想的技术方案。如何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隐私计算技术(如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是关键钥匙。这些技术的成熟和普及,是“三权分置”大规模应用的技术前提。
标准统一。当前,各地在数据登记、质量评估、价值衡量、交易规则等方面还存在差异。未来,亟需出台全国统一的数据相关标准,为构建一个互联互通、高效协同的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扫清障碍。
4.3 安全与隐私的“永恒课题”
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是贯穿数据确权与流通全过程的生命线。在“三权分置”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嵌入严格的安全与隐私保护机制。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市场信任的基石。如何在鼓励数据创新的同时,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将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和动态调整的永恒课题。
总结
回顾全文,我们可以看到,数据确权是解锁数字经济巨大潜力的“金钥匙”。面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失灵,中国创新性地提出的“三权分置”制度,以其独特的智慧,为这场全球性的数据治理探索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它通过对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的结构性划分,成功地将一个复杂的权属争议,转化为一个可操作的、多方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地方的先行先试,到数据交易所的枢纽建设,再到司法监管的配套跟进,“三权分置”的实践画卷正在徐徐展开。诚然,前路依然充满挑战,法律的完善、技术的突破、标准的统一、安全的保障,每一项都是艰巨的任务。但方向已经明确,步伐已经迈出。这一源于中国实践的制度创新,不仅将为中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也必将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宝贵的中国经验。
📢💻 【省心锐评】
别再纠结数据“归谁所有”了,那是工业时代的旧脑筋。“三权分置”的核心是搞活“使用权”,让数据在安全合规的轨道上,为创造价值的人带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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