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7月科技部发布《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明确L5级自动驾驶责任主体为系统,系统性构建分级责任、伦理原则、风险防控、数据隐私等治理框架,推动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健康发展。
引言
自动驾驶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全球交通格局。随着人工智能、传感器、车联网等技术的飞速进步,自动驾驶汽车已从实验室走向现实道路,成为智能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然而,技术的快速演进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伦理挑战和法律难题。如何在保障安全、促进创新的同时,防范潜在的伦理风险,成为行业、监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2025年7月23日,科技部正式发布《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中国自动驾驶领域的伦理治理提供了系统、前瞻的制度框架。该指引不仅明确了不同自动化级别下的责任主体划分,更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优先、公平公正、知情保障等四大伦理原则,细化了风险防控、数据隐私、科普宣传等多维度要求。尤其是在L5级(完全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归属、追责机制、最小风险策略等关键议题上,给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指引》进行全方位、深度的技术与伦理解读,结合国际经验、行业现状与未来趋势,探讨其对自动驾驶产业、法律体系、社会治理的深远影响。文章将以结构化、易读的方式,系统梳理指引内容,剖析其背后的逻辑与现实意义,助力行业从业者、政策制定者、学界及公众全面理解和把握自动驾驶伦理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 自动驾驶分级与责任主体划分
1.1 自动驾驶分级体系概述
自动驾驶技术的分级体系,是理解责任主体划分的基础。国际上普遍采用SAE(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提出的0-5级自动驾驶分级标准。中国的《指引》也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土实际,细化了各级别的技术能力与责任归属。
1.2 责任主体分级与追责机制
1.2.1 L2及以下:人类驾驶员为核心责任主体
在L2及以下阶段,自动驾驶系统仅作为辅助工具,驾驶员需全程监控并对驾驶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系统的介入不改变驾驶员的法律地位,任何事故或违规行为,责任均归属于人类驾驶员。
1.2.2 L3-L4:场景依赖的双重责任主体
L3和L4阶段,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在特定场景下独立驾驶的能力,但仍需驾驶员在系统请求时及时接管。责任主体因具体运行场景而异:
若系统在设计运行范围(ODD)内失效,开发者或生产商需承担责任;
若用户违规操作或未按要求接管,责任归属用户;
某些复杂场景下,系统与用户可能共同承担责任。
1.2.3 L5:系统为主的责任主体
L5级别下,自动驾驶系统可在所有可行驶条件下独立完成全部驾驶任务。除非用户主动介入操作,否则责任主体以自动驾驶系统为主。这一规定标志着“机器驾驶人”法律地位的确立,要求系统能够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向自然人或法人(开发者、生产商、权利人、用户等)清晰追责。
1.2.4 责任链条的可追溯性与操作性
《指引》强调,L5级责任追溯机制需具备可操作性。通过技术标准和数据记录,明确责任链,防止责任虚化。系统需具备完整的事件记录、数据溯源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准确还原责任归属。
1.2.5 最小风险策略的优先执行
在L5级自动驾驶中,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优先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即便用户请求退出自动驾驶,系统可暂缓响应,以保障车辆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这一机制强化了系统的主动安全能力,防止因用户误操作导致风险升级。
1.3 责任主体划分的现实意义
责任主体的明确划分,为自动驾驶事故的法律追责、保险理赔、行业合规提供了清晰框架。尤其是在L5级别,系统作为主要责任主体,推动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生产商在算法安全、系统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风险防控。
二、🌱 四大伦理原则的系统构建
2.1 以人为本、增进福祉
2.1.1 技术发展服务于人类
自动驾驶技术的根本目标,是提升人类出行的安全性、便利性和福祉。《指引》强调,技术研发应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积极引导科技向善。
2.1.2 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可持续发展
自动驾驶不仅是技术创新,更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系统设计需兼顾多元利益,避免因技术进步带来新的社会分化或环境负担。
2.2 安全优先、尊重生命
2.2.1 安全性为首要考量
无论技术如何进步,安全始终是自动驾驶的底线。《指引》要求,系统须最大限度保障用户、参与者及周边环境的生命安全。
2.2.2 最小风险策略的伦理内涵
在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或极端环境下,系统应优先采取最小风险策略,最大限度降低对人的伤害。这不仅是技术要求,更是伦理底线。
2.2.3 生命尊重与应急响应
系统需具备高度的生命尊重意识,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车内外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
2.3 公平公正、避免偏见
2.3.1 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
自动驾驶系统的决策过程,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社会地位等个体属性产生偏见。算法设计需防止数据歧视和技术垄断,确保各相关群体利益平等考量。
2.3.2 防止技术垄断与道德歧视
系统需避免单一技术路线或主体造成的技术垄断,防止自动驾驶系统成为部分群体道德观念的表达载体,导致对其他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2.3.3 设计阶段的多元参与
在系统设计阶段,应广泛听取各相关群体意见,确保利益平衡,防止因技术决策导致社会不公。
2.4 知情保障、信息公开
2.4.1 算法与模型的可追溯性
与自动驾驶技术相关的算法、模型等内容应被清晰记录、随时可查。系统需具备完善的数据记录、存储、读取机制,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2.4.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重要数据需安全记录、妥善保存,严格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去标识化等原则,确保用户数据安全。
2.4.3 公众参与与争议技术的广泛讨论
对于新技术或有争议的技术,需广泛听取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意见,推动技术决策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三、🛡️ 风险防控与数据隐私的全流程治理
3.1 风险监测与应急机制
3.1.1 风险监测体系的建立
自动驾驶系统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环境变化和潜在威胁,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干预并控制风险。
3.1.2 应急机制的响应能力
系统需具备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采取最小风险策略,保障车辆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3.1.3 责任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
责任主体需具备系统性风险管理能力,能够对潜在威胁进行评估、预警和干预,将风险降至合理可控范围。
3.2 最小风险策略的技术实现
3.2.1 策略定义与执行流程
最小风险策略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系统优先采取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措施。其技术实现包括:
3.2.2 策略执行的伦理考量
系统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时,需兼顾车内外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因算法偏见导致不公平的决策结果。
3.3 数据全生命周期隐私保护
3.3.1 数据采集与知情同意
系统在采集用户数据时,需明确告知数据用途、范围和保护措施,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
3.3.2 数据存储与最小必要原则
数据存储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保存实现功能所必需的数据,防止数据滥用和泄露。
3.3.3 数据去标识化与安全保护
对敏感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采用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
3.3.4 数据读取与追溯能力
系统需具备数据读取和追溯能力,便于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责任认定和追责。
四、📢 科普宣传与防止虚假宣传
4.1 重大研究成果的发布规范
4.1.1 客观准确、实事求是
相关主体在发布重大研究成果时,必须坚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编造、传播与实际功能和效果不符的虚假信息。
4.1.2 透明披露与社会责任
在研发、生产、推广过程中,需向社会公众明确告知产品功能分级、使用条件和方式,及时澄清和纠正误导性信息,防止公众认知偏差和产品误用、滥用。
4.2 公众认知与社会沟通
4.2.1 持续的科普教育
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和接受度,直接影响技术的落地和推广。需通过持续的科普教育,提升社会对自动驾驶伦理规范的理解和认同。
4.2.2 公众参与与反馈机制
建立公众参与和反馈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推动伦理规范的落地实施。
五、🌏 行业影响与未来展望
5.1 责任明确化推动行业合规
L5级责任主体以系统为主,为车企和技术开发商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框架,降低法律争议风险,推动企业优化算法决策机制和安全技术研发。
5.2 技术导向与动态更新
《指引》强调将根据技术迭代和社会反馈动态修订,确保伦理规范的适应性和前瞻性。行业需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技术路线和合规策略。
5.3 国际视野与本土创新
《指引》参考了国际标准和国内地方立法经验,体现了中国在自动驾驶伦理治理上的前瞻性和系统性。未来,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自动驾驶伦理标准的协同发展。
5.4 社会认知与公众沟通
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和接受度,仍需通过持续的教育和沟通来提升。伦理规范的落地实施,还需配套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完善。
5.5 未来挑战与应对策略
伦理规范的适应性和公众认知提升,是未来落地的关键挑战。行业需加强技术创新、风险防控和社会沟通,推动自动驾驶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结论
《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自动驾驶伦理治理进入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通过分级责任主体、四大伦理原则、风险防控与数据隐私、科普宣传等多维度,构建了中国自动驾驶领域系统、前瞻的伦理治理框架。其明确L5级责任主体为系统,推动了“机器驾驶人”法律地位的确立,为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公众安全和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基础。未来,随着技术迭代和应用拓展,伦理规范与法律标准的协同完善、公众认知的持续提升,将成为推动自动驾驶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 【省心锐评】
“伦理不是技术的枷锁,而是产业化的通行证。《指引》将倒逼企业构建‘道德算法’,中国自动驾驶的合规竞争力由此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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