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Web3 全球化布局中,新加坡始终以 “清晰监管 + 开放态度” 成为许多项目方的重点考量市场。尤其是 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浪潮兴起后,不少团队想把房地产、文旅、大宗商品等资产推向新加坡市场,但却常卡在 “监管分类” 这一关 —— 毕竟,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 “功能监管、分类施策” 逻辑,直接决定了项目的合规成本与生存空间。
今天我们就从新加坡核心监管框架入手,拆解数字代币的四类标准,重点聊 RWA 代币的监管边界,再扒一扒项目方常见的 “包装套路”,帮你炼就分辨风险的 “火眼金睛”。
先搞懂:新加坡管数字资产的 “核心玩家” 是谁?
新加坡对数字资产的监管,主要由两大机构牵头,分工明确: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数字资产监管的 “主心骨”,负责制定核心规则 —— 比如《证券和期货法》(SFA)管证券类代币,《支付服务法》(PSA)管支付类代币,直接决定各类代币的合规要求;
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IMDA):侧重信息通信、媒体领域的协同监管,不直接主导数字资产的分类与合规审批,但会配合 MAS 落实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普适性要求。
简单说,想在新加坡做 RWA 项目,搞定 MAS 的监管逻辑是关键—— 它不看代币叫什么名字,只看 “代币实际能做什么”(功能监管),再对应到具体类别里(分类监管)。
核心:新加坡数字代币的 “四类划分”,每类监管天差地别
MAS 把数字代币明确分为四类,每类的定义、特征、监管要求都截然不同,直接影响项目的合规路径。我们用 “定义 + 典型案例 + 监管要点” 的方式,帮你一眼看懂:
重点:RWA 代币在新加坡怎么分类?项目方常钻的 “空子”
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简单说就是 “把房地产、文旅门票、大宗商品等现实资产上链”,但它在新加坡的分类不是 “一刀切”,核心看三个维度:底层资产性质、应用场景、代币功能。
1. RWA 代币的 “常规分类”:多归为证券型或资产支持型
大多数 RWA 项目的核心诉求是 “让投资者通过代币获得现实资产的收益”—— 比如 “某景区门票收益代币”“某写字楼租金代币”,这类代币因为 “挂钩底层资产收益、承诺投资回报”,通常会被 MAS 认定为证券型代币或资产支持型代币(本质还是证券型),需要走 SFA 的合规流程:出招股说明书、拿 CMS 牌照、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这也是合规成本最高的路径,所以很多项目方会想 “绕路”—— 把 RWA 包装成 “功能型代币”,规避证券类监管。
2. 项目方的 “包装套路”:以文旅项目为例
我们见过不少承揽方给文旅 RWA 项目的 “避规方案”,核心逻辑是 “弱化投资属性,强化服务属性”,常见操作有三步:
第一步:绑定 “服务功能”:把代币核心用途定为 “景区门票兑换”“优先预订特色活动”,而非 “分享景区收益”—— 比如 “1 个代币 = 1 张景区门票”,而非 “1 个代币 = 1 份景区年度分红”;
第二步:设计 “用户权益”:叠加 “专属折扣”“VIP 通道” 等非收益类权益,甚至引入 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让代币持有者 “投票决定景区活动主题”,强调 “治理权” 而非 “收益权”;
第三步:加 “回收机制”:比如 “代币使用后回收销毁”“不可二级市场高频交易”,试图证明 “代币是消费凭证,不是投资工具”。
但这里要敲黑板:MAS 看的是 “实质”,不是 “包装”。如果代币背后仍隐含 “底层资产增值收益”(比如 “持有代币可分得景区旺季额外收入”),哪怕名义上是 “功能型代币”,仍可能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面临监管处罚。
现状与风险:RWA 仍处初级阶段,这些坑要避开
根据 RWA.xyz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2 日的数据,全球 RWA 市场还在快速扩张,但新加坡的 RWA 项目仍处于 “探索期”—— 承揽方的方案五花八门,合规水平参差不齐,作为项目方或投资者,你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风险点:
1. 别信 “100% 规避证券属性” 的承诺
没有任何一个方案能 “打包票” 让 RWA 代币完全避开证券认定 —— 因为 MAS 的分类是 “排除法”:先看是否有证券属性(是否承诺收益、是否代表资产所有权),再看是否有支付属性(是否用于日常交易),都没有才归为功能型。如果承揽方说 “我们的方案绝对不会被归为证券型”,大概率是在夸大其词,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 “律师合规意见书”,明确分析底层资产、代币功能是否符合 MAS 要求。
2. 功能型代币也不是 “无监管区”
很多人误以为 “功能型代币完全不管”,但实际上:如果功能型代币被纳入 “资本市场产品(CMP)” 或 “数字支付代币” 范畴(比如代币可以在多个平台交易、具备了支付功能),仍需补对应类别的合规 —— 比如拿支付牌照、做资产托管。
【省心锐评】
新加坡对数字资产的监管,本质是 “不扼杀创新,但也不纵容风险”。对于 RWA 项目来说,没有 “捷径” 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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